pg电子最新网站入口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
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和省2014年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等专业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和实施13规范与14计价定额,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关意见。
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和省2014年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等专业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以下统称13规范)和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等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统称14计价定额)已相继发布。为更好地贯彻和实施13规范与14计价定额,经研究,现将省住建厅14计价定额印发文件(苏建价〔2014〕216号、苏建价〔2014〕299号)和13规范、14计价定额贯彻文件(苏建价〔2014〕448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措施项目费中,按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该费用中的基本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中应足额计取,标化增加费根据招标人(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创建目标(即创建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相应的规定费率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率计取。
因省级标准化工地考评及费用计取规定还未颁发,所以该费用的其他计价管理规定仍参照执行《常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常建〔2006〕81号)。
该费用的核定方式执行《关于对常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网上申报核定的通知(试行)》(常工价〔2012〕16号)。
2.工程排污费:包括废气、污水、固体、扬尘及危险废物和噪声排污费等内容,应按有权部门征收的实际金额计算。施工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被处罚款,不属于工程排污费,由其自行承担。
工程排污费计取方法: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中,暂按省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取;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排污费缴纳凭证按实调整。
3.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取。
二、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及定期发布的人工工资指导价文件。根据13规范的有关规定,作为动态反映建设市场用工成本变化情况的人工工资指导价,也按照政策性调整处理,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中人工单价调整执行相应时间段人工工资指导价有关文件。
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继续实施工程类别和工期的核定工作。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在发布招标信息或编制招标控制价前,应持有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和工期。
四、为减少争议,增加可操作性,对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部分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确定统一标准,形成通常情况下的部分措施项目费费率。
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用”按上表中对应专业工程费率的1/2计取。
五、合理的施工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必备条件,为了防止片面追求速度,盲目压缩施工工期的行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得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00〕283号)的65%。当招标文件要求工期(合同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0.35×2%的标准计取赶工措施费,计费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执行。
六、为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创优,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对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确定统一标准,形成如下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费率,其他各专业工程由发承包双方按照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自行确定。
八、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承发包双方应按照13规范的有关规定,依据合理划分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结合工程实际在施工合同中详细约定各计价条款(特别是针对13规范“合同价款调整”章节所列举的各种情况,具体调价的范围和方法的条款)。
九、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包含暂估单价材料),价格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发包双方应按照13规范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