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最新网站入口爱国卫生法治宣传周 学习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法治宣传周
9月25至9月28日是安徽省第14个爱国卫生法治宣传周,主题为“争创卫生城镇 共享健康生活”。下面让我们一起认真学习宣传下《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宣传活动的覆盖面和群众知晓率。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安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治理、生产生活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危害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爱国卫生事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活动,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等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个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提高健康素养,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车站码头、校园周边、集贸市场、小餐饮店等区域和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重点治理。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提供必要条件。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卫生技术指导,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学校、托幼机构向师生提供的膳食、饮用水、餐饮用具以及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施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做好功能分区和市场布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有序。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集贸市场、商场、医疗卫生机构、客运站、旅游景点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推进公共厕所改造建设,规范公共厕所使用管理,有效改善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状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人流密集的场所,设置移动环保公共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