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最新网站入口《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这些问题你都了解吗
答:《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2月14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4月1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答: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答: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逾期未注册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答: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理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
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是否需要登记管理?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要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此类车辆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2023年7月1日),过渡期限届满的,其牌证自行作废。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动自行车证、号牌。首次注册登记不收取费用。
答:电动自行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答:电动自行车灭失、报废、因质量原因退车或者因其它情形需要注销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答: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注册登记机关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答: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保险没有强制性要求,但鼓励电动车自行车所有人投保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鼓励快递、物流、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购买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十)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套用、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证、号牌;
违反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哪些违法行为将会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三)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右行驶的,处三十元罚款;
原标题:《《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这些问题你都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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