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公安交警致全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大家好!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经济便捷成为广大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保障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务必牢记:购买合规车辆。
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3C认证);依规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交通安全关系每个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希望大家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做到遵章守法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应小于或等于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400W)。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新标准实施后,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必须符合CC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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