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男子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罪?pg电子最新网站入口
男子李某虽然长相颇为帅气,但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加上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因此经常出现入不敷出的状况。
而为了维持生计,男子李某便会经常干些小偷小摸的勾当。这天,感觉生活拮据的男子李某,于是再次萌生了偷盗的想法。
当天夜里,男子李某趁着夜黑风高,四下无人之际,顺着某小区外墙上的排水管道,偷偷爬进了独自一人居住的冯女士家里。
当在客厅经过一番翻箱倒柜的搜寻之后,让男子李某深感失望的是,他只找到了区区十几元零钱。随后,心有不甘的男子李某,居然胆大妄为,偷偷摸进了冯女士的卧室。
不过,当男子李某在卧室摸黑搜寻钱财时,由于光线太暗,不小心碰倒了床头柜子上的水杯,产生了巨大的声响,并惊醒了正在熟睡中的冯女士。
当睡眼惺忪的冯女士打开床头灯进行查看时,当即被吓得彻底清醒了过来,只见一名陌生的年轻男子,不知何时竟然出现在了自己的卧室里。
而男子李某见自己形迹败露,由于担心冯女士大声呼喊求救,于是便立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准备威胁冯女士。
然而,还不待男子李某有所行动,膀大腰圆的冯女士竟然主动起身,并在男子李某惊愕的目光中,快步来到了他面前。
其后,冯女士仗着自己学过柔道,主动与男子李某缠斗在了一起,并最终凭借着一己之力,将身形瘦弱的男子李某当场制服。
当用床单将男子李某捆绑起来后,冯女士本欲打电话报警。不过,冯女士却突然发觉,男子李某虽然身形瘦弱,但长得倒是眉清目秀,颇为帅气。
于是,单身已久的冯女士便临时改变了主意,竟然以报警相要挟,胁迫男子李某发生关系。男子李某迫不得已之下,虽然心里万分不情愿,却也只得忍气吞声,顺从了冯女士。
事后,冯女士也履行了承诺,直接放走了男子李某,并没有打电话报警。而男子李某顺利脱困后,用偷盗的十几元钱在网吧玩了一会儿游戏后,突然越想越觉得生气。
于是,感觉自己受到莫大侮辱的男子李某,也没考虑那么多,一时气愤之下,竟然以自己遭到“”为由,打电话报了警。
备注:本案是笔者根据网络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解析,若有不到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女子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男子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罪呢?
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因此,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男性并不是罪规定的犯罪对象。另外,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当然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在这种情形下,女性可以构成罪。
本案中,尽管冯女士确实采用了胁迫手段,强行与男子李某发生关系,然而,按照罪的定义,冯女士作为一名女性,侵犯身为男性的李某,其实并不构成罪。
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因此,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并没有性别限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男性实施骚扰或者侵犯行为,情节严重的,通常情况下,会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综上,本案中,冯女士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男子李某发生关系,其行为依法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从刑法的角度上,如何评价男子李某的行为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数额标准,是指盗窃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也就是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在1千元至3千元以上。
所谓情节标准,是指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存在这些情节的,即使盗窃金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会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虽然男子李某只是盗窃了区区十几元钱,从数额标准上来说,远远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不过,由于男子李某属于入户盗窃,因此,从情节标准上来说,男子李某其实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当然了,肯定会有人为男子李某打抱不平了,本案中,男子李某只是盗窃了区区十几元钱,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免除男子李某的刑事责任才对。
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极易引发一系列的抢劫、杀人等恶性案件,会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甚至是生命安全。
因此,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严重危害性,对于入户盗窃,不论次。